6月19日,六盘水市民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市残联印发了《六盘水市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细则》主要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评定程序、照料服务方式与护理标准、服务内容、定期探访与照料服务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细化。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
【资料图】
评估指标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方式
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方式为分散照料服务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照料服务,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照料服务方式。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且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适用全自理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无照料护理费。
——照料服务方式与护理标准
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等第三方为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全护理及半自理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服务时,从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期间的护理、情感关怀等方面着手,以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为目标。
——定期探访与照料服务质量评估
为掌握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居住环境、照料服务等情况,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探访次数不少于1次,村(居)民委员会每月探访次数不少于1次。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探访,每月探访次数不少于1次。
为规范委托照料服务行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照料服务机构(人)履职情况进行百分制评分。对照料服务评估不合格的,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机构(人)。
“细则的明确,是为了进一步增强分散特困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真正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安全有人关注、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六盘水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鲁媛
编辑 向秋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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